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1552号
原告: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耿官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4660961N。
法定代表人:张华通,经理。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6NE0P。
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18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