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2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刘喜。
被告上海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规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成友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