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刘喜。 被告上海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规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成友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