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90号
原告: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藏国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绍钢,董事长。
原告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藏国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