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52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小学退休基地**公寓**。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新林,董事长。
申请人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3901.4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3901.42元的财产。现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京0116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焕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雷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