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冀春海与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259号 原告:冀春海,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江心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春海诉被告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春海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春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冀春海负担。 审判员 陈 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