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肖万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天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679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