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67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黄台工业区赢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4055662W。
法定代表人:肖万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118988A。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6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的财产。2021年1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