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309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65号6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妹,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冰,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9]津仲调字第6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8949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AC××××号车辆车务手续,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8949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菡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