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463号
原告:上海昶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振,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进。
被告:李开仓,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翔。
被告:上海翌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翔。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
原告上海昶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开仓、上海翌鑫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翌久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昶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昶博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昶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计1,825.50元,由原告上海昶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政
书记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