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125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儒杰,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65号6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
被告:上海硕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E幢8110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龙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儒杰,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硕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黄晨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