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65号6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士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市乐***基础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东兴村第一组52号。
经营者:冯卫兰,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道勇,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乐***基础工程队、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64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国
审 判 员 季明丽
审 判 员 许银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文俊
书 记 员 耿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