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9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18。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9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泳谊,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一审被告上海广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公告送达(2019)粤0491民初1525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在公告期满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