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大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288号
原告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浦。
委托代理人王秀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大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大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秦冬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