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开阳路交汇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2230714。
法定代表人:孙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解放路交汇西500米路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PGQD41。
法定代表人:李春波,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4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16×××3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154755.38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37×××2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60万元,已冻结533019.41元)。2019年3月26日,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16×××36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37×××2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