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22号
原告: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开阳路交汇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2230714。
法定代表人:孙志成,经理。
被告: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解放路交汇西500米路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PGQD41。
法定代表人:李春波,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五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原告临沂澜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