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1577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康亚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77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振涛,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康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吕娟娟
书  记  员   康东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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