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691***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469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前,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滨海县陈涛镇吉龙村三组33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大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335号。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街1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6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大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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