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卫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67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庄一江。
被告:**,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2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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