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752号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步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亦婷,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399号1幢138室。
法定代表人:庄一江。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