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93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99号1幢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