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艾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3218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肖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滨,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又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灵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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