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宝岛游艇有限公司、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859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岛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碧华。
被告: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陈正林、上海宝岛游艇有限公司、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上海宝岛游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岛游艇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岛游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屠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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