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9477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钱东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丽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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