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9383号
原告:上海联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联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联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申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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