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5575号
申请人:***,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男,194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女,194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龙诉被申请人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东区7幢220号10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奉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