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执611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潘蓓,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一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韵,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其,经理。
被执行人:倪后权,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潘菊芳,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其,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倪后权,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菊芳,经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倪后权、潘菊芳、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司富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敏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偿还截止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XXXXXXXXXXM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XXX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价款在34,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被告上海佳唯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XXX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价款在34,0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并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1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被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他案查封,且他案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未能查实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2019)沪03破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