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1289号
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徐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一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5.50元,由原告北京艾提科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乐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