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史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史五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史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4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商品混凝土总价款为1,631,000元。合同还对供货的数量、单价、付款期限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供应被告商品混凝土价值共计616,250元,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26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因而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6,410元、财产保全费1,855元,共计8,26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265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 三、支付方法与期限:上述二项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265,000元,于2005年3月4日前支付165,000元。同年4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如被告不按期履约,被告则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