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缘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辖终字第00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缘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缘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5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60万元,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翔路,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58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上诉人上海嘉城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平
代理审判员*东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