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240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大丰。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所员工。
被告:广州粤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省农科院果树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广州粤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翔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