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明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援朝。
被告:上海金山干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中林。
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9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金山干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黄 蓁
审 判 员 丁扣红
代理审判员 刘 丰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