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干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干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明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援朝。
被告:上海金山干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中林。
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9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金山干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黄 蓁
审 判 员  丁扣红
代理审判员  刘 丰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