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鑫护理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岚,总经理助理。 被告上海金贤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朱卫路58号5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南鑫护理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金贤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锦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10元,减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