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

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1087号
上诉人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支致诚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6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委托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注销。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而灭失。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故本案并非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纠纷,本案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起诉诉请为“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3.6万元整”,故本案不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下欠律师代理费,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选择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雷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