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582号
上诉人甘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与被上诉人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能公司)、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玺、被告弘能公司及光明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上诉人共同辩称,原判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正确,上诉人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明确基于其与天原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天原公司已经注销,本案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上诉人选择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应按清算责任纠纷向天原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
原判认定,2008年2月16日,***事务所与原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接受天原公司的委托,作为天原公司诉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一案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代理人,办理该案的诉讼及执行事宜。***事务所完成了合同中委托代理业务。天原公司原股东有弘能公司、光明公司、庆阳兴陇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4月8日,在天原公司六届五次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同意解散、注销天原公司并于2016年4月8日起开始清算的决议。2016年4月26日,天原公司清算组在甘肃日报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有关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2016年6月16日,在天原公司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同意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提交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2016年6月22日,天原公司注销。2017年12月28日,庆阳兴陇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注销,由弘能公司吸收庆阳兴陇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另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陕0112民初16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对被告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判以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本案中***事务所认为天原公司被其股东、清算人弘能公司、光明公司依法注销,弘能公司、光明公司未依法通知***事务所并清算,清偿作为天原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被告弘能公司与光明公司应当对天原公司注销、解散时未清算,清偿***事务所的上述债权承担清偿、赔偿责任,故本案应属于清算责任纠纷,***事务所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起诉,属于法律关系主张错误,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9元,由甘肃***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诉人以原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错误,天原公司拖欠其律师代理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上诉人弘能公司、光明公司在明知天原公司尚未清偿该笔律师代理费情况下成立清算组,不通知上诉人即注销天原公司,被上诉人弘能公司与光明公司依法应当对天原公司注销、解散时未清算,清偿原告的上述债权承担清偿、赔偿责任。原判程序违法,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于不顾,仅以上诉人属于法律关系主张错误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并不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上诉人***事务所与天原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依约履行,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天原公司亦支付大部分代理费用。2016年6月22日天原公司注销。本案诉求基于***事务所与天原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产生,在天原公司已经注销前提下,***事务所只能作为天原公司的债权人向天原公司清算时的清算主体二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故本案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事务所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中选择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应驳回其起诉。至于上诉人***事务所是否是天原公司注销时已知的债权人,被上诉人注销天原公司时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应由天原公司住所地法院按照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予以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甘肃***律师事务所的起诉。甘肃***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6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19元均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明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