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

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6306号
原告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能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超,被告天庆公司委托代理人**、关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999年9月28日,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50万元。该汇款凭证上载明款项用途为投资款,且在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和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中,该公司认可该笔款项属公司各股东的筹资款。现原告弘能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且原告弘能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既未曾向被告天庆公司主张过债权,又未向法庭提交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天庆公司的相关证据,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8日,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汇入投资款150万元。2000年10月8日,被告天庆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为扩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投资为30万元,增加270万元,现投资总额为300万元。2000年10月16日,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和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证明一份,上载明:我公司分别在1999年9月29日、2000年2月17日、5月17日、8月15日、9月1日、10月18日共汇入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账户900万元,系该公司各股东的筹资款。2016年5月15日,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甘肃天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被告天庆公司的1500000元债权于2016年5月14日转让给原告弘能公司。经询,被告天庆公司并未收到该笔债权转让的通知,且原告弘能公司未能就受让该笔债权以通知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陕西天庆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会决议》、《证明》、转账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驳回原告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