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

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宇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9117号
原告: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地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远,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皛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宇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宇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阳弘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