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796号
原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898弄107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