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3执1446号之一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20)鲁0323执保9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