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民申472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2020年4月29日通过EMS向申请人单位负责人(*)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邮寄单上填写的电话号码仅有十位数(1505318327);2020年4月29日自沂源县邮寄相关文书至2020年5月11日原审开庭不足15日的答辩期限;传票传唤的开庭时间是2020年5月29日9时,而原审于2020年5月11日9时00分—9时20分用时20分钟开庭审理了2015年5月至2020年4月近五年的买卖合同。由于原审程序不当,致申请人未能(按时)参加原审诉讼,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由于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致申请人未能参加原审诉讼,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查查明:原审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EMS向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移动电话为1505318327(*)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该EMS单号1088634792293主管人员签章拒收;应诉通知书告知的答辩期限为收到诉状后15日,传票传唤的开庭时间是2020年5月29日9时,原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是2020年5月11日9时00分—9时20分。
一、指令沂源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丁丽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