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323民初877号
原告山东**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即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依照约定向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验收清单上签收,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也按照约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凭相关单据(计划订单、交货签收单)于当月28日前结算一次,次月月底前结清上月货款,甲方开具相关发票,被告承诺货款需在结算之日起一周内付清。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日期是2016年9月16日,被告应于2016年10月月底前结清货款,被告应于2016年11月7日前付清货款,逾期应按照约定赔偿经济损失,起止日期为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1日,甲方(供货方)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采购方)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因为市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签订《战略合作供货协议》,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主要供货内容及要求:1、供货内容及价格详见附件一格式。2、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GB/T25975-2010及相关行业标准。3、甲方必须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供货至乙方指定的施工现场,由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第一条组织验收并签字确认。第二条产品价格:1、*****建筑岩棉板价格为:2700元/吨,铝箔纸3元/平方(本价格为出厂含税价)。运费根据实际到货地单独结算,结算时分别开具材料发票和运输发票。2、特殊项目如甲方已经产生相关费用,无法按照战略合作价格给乙方供货,需提前30天与乙方沟通,双方确定新的供货价格。3、在以上价格基础上,乙方必须保证在协议期内,完成甲方所规定的年计划量2000吨。第三条付款、结算方式:1、甲方与乙方为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乙方根据本周期内销售所发生的金额,凭相关单据(计划订单、交货签收单)于当月28日前结算一次,次月月底前结清上月货款。甲方开具相关发票。2、付款:乙方承诺,货款需在结算之日起一周内付清。乙方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3、甲乙双方均应准时按期结算,如出现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4、如遇到重大项目时,具体要求有双方协商确定。5、乙方承诺,无论遇有任何不可抗力,乙方须在合作当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货款付清。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承揽的岩棉外墙保温工程应全部选用甲方所提供的*****岩棉板、带。2、如遇到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书面协议价格变更调整。3、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的质量、规格型号等与合同和附件以及乙方封样样品的规定不符的,由甲方负责无偿更换。4、逾期付款责任:乙方无故逾期付款,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赔款甲方损失。第八条纠纷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原告方法院审理。第九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但若有效期满,双方供货业务关系仍保持却尚未签署新的基本供货合同的,则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签署,除填写必须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任何涂改、删除、添加均无效。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多次,最后一次供货日期是2016年9月16日。双方共发生业务货款总额为2746716.29元,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8355.22元,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欠货款338361.07元未付。同时查明:2015年9月18日,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战略合作协议1份、增值税结算发票26份、验收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被告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8361.07元;二、被告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338361.0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3元,由被告山东同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