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557号
起诉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请要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6月LPR3.85%加计50%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6月LPR3.85%加计50%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2022年6月LPR3.70%加计50%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系常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XX公司)全资股东。起诉人与常州XX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署了一份《产品购买合同》(编号YJ-20191224-CZZY,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常州XX公司向起诉人采购一套教学管理软件。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常州XX公司应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起诉人支付1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向起诉人支付15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向起诉人支付50,000元。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常州XX公司在接到邮件中提供的授权码及账号,应及时验收,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此后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常州XX公司在验收期内亦无任何异议。但在起诉人的多次催促下,常州XX公司仍未支付任何货款,尚欠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4月25日,常州XX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登记。而被起诉人作为常州子叶的全资股东,其在明知与起诉人存在未结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简易注销程序试图逃避债务,致使起诉人债权利益受到损害。起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被起诉人应对常州子叶欠付起诉人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偿付责任,遂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就本案提起合同之诉,则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系起诉人与常州XX公司签订,因常州XX公司注销,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其效力不能及于被起诉人,本案管辖应按照法定管辖予以确定。然因被起诉人并非原合同的相对人,故亦不能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若以合同纠纷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