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8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进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千佛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2386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进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