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79号之二
原告: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山东进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千佛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进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均由原告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