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5861号之二
原告:上海杨贤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信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定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杨贤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陆叶青
审 判 员 邵忠华
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