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981号之一
原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定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庆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 严
书 记 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