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远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久远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姜乃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晓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念兹,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水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久远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二(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晓东、刘念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薛洪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二(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费  勤
  代理审判员 赵喜麟
  代理审判员 姚蔚薇
  书  记  员 杨琼芳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