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991号
原告江阴市东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滨江西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奚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远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庄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东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远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东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9.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婕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