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2206号
原告:**新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姑田镇中堡村中龙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NTM13Y。
法定代表人:蒋佳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远潘,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连城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罗增铭,职务村主任。
原告**新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新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3.7元,减半收取6041.85元,由**新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勋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江爱香
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