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10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繁荣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牛车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繁荣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文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