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频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112号
原告:上海频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T-31。
法定代表人:凌宝,总经理。
被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202室。
原告上海频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频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频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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